朋友聚会少不了要买瓶好酒,但你买酒时一定要擦亮眼,否则你可能买到克隆酒。

    以太谷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为大家以案释法。

    吴某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Y酒庄的许可,制作、销售与Y牌红酒具有相同包装的红酒4万余瓶,其非法经营数额价值300余万元。

    为使自己制作的假红酒能够以假乱真,吴某指使宿某为其克隆制作了3个Y酒庄的二维码防伪网站,将互联网上申请的二维码图像植入到假网站中。

    秦某在明知吴某出售假Y牌红酒的情况下,仍向其大量低价购进假Y牌红酒在山西市场批发销售,累计销售达21534瓶,非法销售数额价值161.505万元。

    2019年12月9日,太谷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宿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假冒的李鬼让人防不胜防,山寨产品对商标的滑稽模仿,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商标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我们责无旁贷!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谷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