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厦门一家食品公司使用与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相近的商标“怡口莲”,吉百利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上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厦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损失等开支243万余元。